【案情简介】
某日早晨,马某驾驶东风标致牌小轿车在敦煌市鸣山北路月影宾馆门前停靠,下车开门时没有仔细观察路况,不慎将骑自行车恰巧经过的常某脸部碰伤,双方产生矛盾纠纷,马某来到沙州司法所申请解决。
受理此案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即到医院,探视当事人常某受伤情况,并要求马某进行陪护。经询问主治医师,受伤当事人为轻微伤,X射线检查报告鼻骨完好未见异常。
翌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询问了常某的身体情况。得知常某出院后身体一切正常后,把马某和常某约到了司法所进行调解,经过工作人员真心、诚心、耐心地对他们讲法律、说道理,循序渐进引导说服,最后两人对引发矛盾纠纷的自身原因有了比较相同认识,同时工作人员向常某叙述了事故发生后,马某对该事件采取了积极主动的挽救措施,取得常某的谅解,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马某支付常某入院检查费、治疗费共计1099.6元。2、马某一次性给付常某赔偿费(恢复营养费)500元。签订调解协议书后当场履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9条、20条、21条、22条、23条、24条规定,在较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
【办案心得】
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我们在调解此纠纷时,调解人员首先认真学习掌握了新交规中关于交通事故认定的相关规定,对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人、车和道路状态做出了全面掌握,因而较好地划分了事故责任,顺利地调处了损害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