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赣州市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活动新闻发布会举行,发布了赣州市2024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在上级检察机关指导下,我院办理的“假牛肉干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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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无证无照假冒食品三倍惩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廖某某等六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廖某某等六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租用不具备食品生产条件的场所,以猪肉干为原材料制作假冒牛肉干预包装食品对外销售,涉案金额达589万余元。该案具有违法犯罪时间长、地域跨度广、涉案金额大、被侵权消费者数量众多等情形,南康区检察院决定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立案调查。经南康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以及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廖某某等六人八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并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769万余元、公开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食品安全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