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民事诉讼活动开展法律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贯穿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既对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进行监督,又对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一、对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对民事审判程序中
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2.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3.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4.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5.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6.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7.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8.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9.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10.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11.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三、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管辖权的转移以及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2.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3.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
4.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的。
四、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
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虚假诉讼进行监督。虚假诉讼即双方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妨碍司法秩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一方当事人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任何公民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时,均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
五、民事支持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第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1.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
2.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扶养费、赡养费的;
3.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4.因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5.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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