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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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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时间:2017-03-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主要职责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二)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落实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五)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六)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以及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区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或者提出抗诉。

(八)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法律规定的刑事赔偿事项。

(九)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十)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研究,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

(十一)负责全院检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检察宣传等工作。

(十二)负责其他应当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十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部门基本情况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有预算单位1个,无下属单位,16个内设机构组成。1、反贪污贿赂局;2、反渎职侵权局;3、侦查监督科;4、公诉科(含未检办);5、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6、刑事执行检察科;7、民事行政检察科;8、检察技术科;9、纪检监察室;10、职务犯罪预防科;11、唐江检察室;12、案件管理中心;13、办公室;14、政工科;15、法律政策研究室;16、法警大队。

编制数69人,其中:行政政法编制69人;实有人数65人,其中:在职人数65人,包括行政政法编制65人;退休人员29人;遗属补助5人;聘用人员34人。

 

三、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17年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收入预算总额为3232.38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上升23.28%。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780.03万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86.01%,上年结转(结余) 452.35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总额为3232.38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上升23.28%。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2114.53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814.50元、商品和服务支出773.2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26.80万元;项目支出665.5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3103.3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93.24万元;医疗卫生支出35.82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814.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773.2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526.8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预算2780.03万元,具体支出情况是:公共安全支出2652.0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92.16万元,医疗卫生支出35.82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无政府性基金

(五)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17年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无下属单位,单位机关运行费预算773.23万元,比2016年预算增192.64万元,增长33.18%。主要是办案业务增加、办案差旅费补助增标准加。

(六)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总额162万元,其中:台式计算机10万元,笔记本电脑20万元,网络平台信息50万元,政法专用设备等82万元。

(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120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0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

公务接待费50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70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

  名词解释

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三)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

 

(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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