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南康区水利局存在怠于追缴拖欠水资源费致使国有财产遭受损失情形,依职权对该案进行立案监督。
经查明,某公司自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应缴纳水资源费986212.8元,但逾期未缴纳。南康区水利局先后作出《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仍未缴纳该笔水资源费。
南康区院对该案立案后,于2017年12月6日向南康区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行政非诉执行等方式将拖欠的水资源费追缴到位,确保国有财产不受损失。南康区水利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对该公司进行了催告,2018年1月3日,该公司补交了其2016年至2017年度水资源费共计120万元,该笔拖欠的水资源费得到成功追缴,有效挽回了国有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