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卫生安全是社会民生的基本保障,饮用水是人体生存的最基本需求,保护饮水安全,就是守护生命之源。
案例一:不干不净,喝了没病?
2022年10月,南康区检察院对全区自来水厂及乡村供水工程开展了集中调查,发现部分自来水厂、乡村供水工程存在生产区环境较差、净水池存在污染物、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过期等情况。
南康区检察院认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2022年10月,南康区检察院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案涉集中供水工程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消除饮水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管力度,联合辖区各属地乡镇政府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饮水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整治,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对涉案自来水厂、供水工程进行整改,并对全区自来水厂、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提档升级计划,协同区疾控中心对全区178处供水工程,257个村1230分水样进行送检。目前,案涉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群众饮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河道是河水流经的路线,保证河道不被侵占,既是对河道生态环境的一种保护,也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保护。
案例二:河道这么大,我搭棚建房没问题吧?
2023年1月,南康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村村民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某河道管理范围种植脐橙树50余棵,搭建涵管厂40余平方米,搭建鸭棚40余平方米,搭建房屋90余平方米,搭建料斗4个。
南康区检察院认为,上述行为妨害了河势稳定以及河道行洪安全,可能危及沿岸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2月,南康区检察院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处理案涉人员侵害案涉河道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督促当事人清除侵占河道的建筑物及种植物,确保案涉河道行洪安全。下一步,南康区检察院将做好案件的跟踪,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案例三:河道这么宽,我倒点垃圾不碍事吧?
2016年至2022年11月,某村村民在未经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某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倾倒渣土和建筑垃圾,影响该河道的正常行洪功能。经现场勘验检查,案涉地点渣土和建筑垃圾长82米、宽24米、高1.5米,总方量为2952立方米。
南康区检察院依法调查后认为,上述行为严重妨害案涉河道行洪功能,在汛期排水高峰期可能危及沿岸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2月,南康区检察院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处理违法倾倒渣土和建筑垃圾填埋河道的违法行为,并督促行为人及时清理案涉地点堆放的渣土和建筑垃圾,确保河道行洪通畅、功能完好。深入贯彻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求,加大对辖区责任水域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妨害河道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下一步,南康区检察院将做好案件的跟踪,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上述案件是南康区检察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保护水生态安全的一个缩影,下一步,南康区检察院将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携手各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共同守护好南康“水清河畅、岸稳景美”的水生态环境。
赣州南康检察微信公众号 | 原创文章952期
尊敬的父老乡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