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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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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世界环境日特辑】守护绿水青山 南康检察公益诉讼在行动
时间:2024-06-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年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今年的主题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接下来就让小编带您看看近年来南康检察公益诉讼团队办理的环境保护案件吧!

案例一 督促治理矿山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南康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石料有限公司自开展采矿活动以来,未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采矿现场已形成不规则圆弧状、陡峭的露天边坡,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而且高陡边坡和废渣弃土在雨水冲刷下极易引发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给周边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1月,南康区检察院依法向区自然资源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案涉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加强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质量检查、监督指导,以确保生态环境修复质量。区自然资源局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积极向区政府报告,多次召开协调推进会,部署启动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最终促使案涉企业签订金额总计1900余万元的矿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修复工程从督促整改、协商修复方案、开展生态修复,前后历时三年,累计种植树木2.68万棵,生态绿化面积达12.8167公顷。20238月,修复工程通过专家组验收,废弃矿山生态得到较好修复。

修复前的废弃矿山

修复后的矿区


案例二 督促整治河道水葫芦泛滥问题案


2023年1020日,南康区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上犹江流经龙华镇中岭村河段水面生长着大量水葫芦,可能破坏水生态环境。接到反映后,南康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团队立即前往现场核查。刚到现场,只见河面靠近河岸附近铺满了浓厚的水葫芦,微风吹拂下荡起粼粼绿波。同时,检察官还注意到,该片水葫芦泛滥的水域处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流动相对缓慢,如果放任水葫芦生长蔓延,势必会影响水体水质,必须要及时清理。南康区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及时清理河道的水葫芦。检察建议发出后,各行政机关立即采取行动,组织队伍对水葫芦进行打捞、无害化处理,仅用时三天,水葫芦就全部清理完毕,群众饮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泛滥的水浮莲

开展水浮莲清理


案例三 刘某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8月至11月间,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占用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工在赤土畲族乡砍伐南康区国有林场总场所有的毛竹并推挖山场林地修路。经大余正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开挖修路占有林地面积9.601亩,砍伐毛竹面积48.5亩,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南康区检察院委托,江西益森园农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对刘某某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生态修复费和林业资源损失费进行了调查评估,确认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为328911元、生态修复费为187594元、林业资源损失费为43065元。

南康区检察院认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占用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工砍伐毛竹并推挖林地修路,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毁林开路的行为破坏了山场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追究其环境侵权责任,遂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8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所得1.727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某某赔偿生态资源损失55.957万元及鉴定费2万元,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责令刘某某就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部分被盗伐的林木


下一步,南康区检察院将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责,全力推动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高质效开展,聚焦“守牢生态安全底线”主题,与社会各部门齐心协力、精准配合、协同治理,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南康检察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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