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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南康,畏罪潜逃的邱某某落网!
时间:2024-03-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发南康,畏罪潜逃的邱某某落网!

自己跑分犯法

介绍他人跑分获利就合法?

被抓后试图畏罪潜逃

就能逃过法律的惩罚?

当然不能!

这不

自作聪明的邱某某

就给咱们上了一课...



以案释法


2022年12月,邱某某经他人处得知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跑分是违法行为,自己不愿意跑分便发展兰某某和郭某(两人均已判决)为下线,通过收取介绍费牟利。兰某某通过朋友的介绍下找到戴某(已判决)提供银行卡跑分,由于郭某没有找到人便用自己银行卡直接参与跑分。

2022年12月26日,邱某某一边通知戴某到指定地点与上家接头跑分,一边自己陪同郭某到赣州市信丰县与两名跑分男子碰头。当日中午,被害人刘某某被人以公安调查资金安全为由实施电信诈骗一共124800元,其中62800元直接转入郭某银行卡内,62000元直接转入戴某银行卡内。兵分两路的郭某、戴某在收到诈骗资金后,便和跑分团伙一起到当地的银行网点窗口及ATM机取现。



2022年12月28日邱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至赣州市信丰县公安局接受调查,邱某某到案后供述了其介绍他人出租自己的银行卡的事实。

该案在审查期间,邱某某因害怕司法机关打击,将电话关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逃往广东省吴川市藏匿。

南康区公安局于2023年6月对犯罪嫌疑人邱某某上网追逃;2024年2月,邱某某在吴川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2024年3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以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批准逮捕。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藏匿、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银行卡跑分、介绍他人跑分均是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群众应该树立正确的求财意识,不能剑走偏锋,断送自己前程。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行为必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不能心存侥幸,试图通过东躲西藏来逃避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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