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行政检察?
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承载着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神圣使命。即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检察有哪些职能?
行政检察既包括传统的“诉讼内”监督,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全过程监督;又积极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以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诉讼外”监督拓展,同时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社会治理等贯穿监督办案始终。
具体包括:
1.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
2.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3.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4.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5.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6.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三、申请行政诉讼监督需提交哪些材料?
1.监督申请书。需要载明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并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2.身份证明。对于自然人是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3.证据材料。申请检察监督成立的证明材料。
4.相关法律文书。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四、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是否有期限?
首先让我们记一个简易的口诀:
再审须在申请前
提出申请有期限
六个月要记心间
具体的期限规定如下:
1.对于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认为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应当在驳回再审申请裁定送达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对于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对于认为法院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对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据以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四种情形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