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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朱某某因打野猪被判刑!
时间:2024-01-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南康朱某某因打野猪被判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严令禁止

猎捕、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

但总有不法分子顶风作案

为了一己私利

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因手头紧,朱某某萌生了猎捕野生动物进行出售牟利的想法,便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12个弹簧套捕猎夹,于2023年初、2023年8月和2023年10月先后在南康区浮石乡某山上、南康区蓉江街道某山上和上犹县梅水乡某山里放置弹簧捕猎夹。2023年5月、10月,朱某某先后在南康区浮石乡某山上、南康区蓉江街道某山上猎捕到了三只野猪并出售给郭某某,经查,朱某某获利2180元。

2023年10月,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朱某某退缴违法所得2180元。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

虽然野猪现已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请大家引以为戒,杜绝野生动物非法食用和交易,更不要违规食用“野味”,如若发现非法猎捕,滥食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请积极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04

答疑解惑

问:野猪能任意捕杀吗?

2023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备受关注的野猪被移出“三有”名录。野猪被移出“三有”名录后,其猎捕管理发生变化,开展猎捕活动程序更加简便。但是,并不意味着野猪可以随意捕杀。因为野猪虽不是“三有”了,但仍然是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只要是野生动物,不论保护级别都不可以随意捕猎或者食用。
问:野猪毁坏庄稼,村民能自行捕杀吗?
不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不能自行捕杀,应该向哪些部门寻求帮助?

依法申请捕猎。如果因为其数量繁多,严重的影响了正常生活,可以向当地乡镇报告,然后转交给相关的林业部门审批,再上报省林业局经过专家同意后由所在的乡镇组织狩猎队对野猪进行科学有计划的猎捕,这样既可以保护村民生产生活安全,又能够确保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问:不能私自捕杀,那庄稼因野猪破坏遭受损失怎么办?

可以获得补偿。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依据当年当地的价格作为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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