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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刘某获刑!
时间:2024-02-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刘某获刑!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不但具有极大安全隐患

更会涉嫌违法犯罪!!!

但偏偏有人要以身试法

案情简介

(图片源于网络)

2023年1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梁某某(另案处理)、梁某(另案处理)为在春节期间增加销售品种,赚取更多销售利润,从省外非法购买两车烟花爆竹,未经温某等业主同意,私自将两车烟花爆竹非法储存某制罐厂的员工宿舍内。再根据店铺的销售需要,将存储的烟花爆竹相继运至其经营的烟花店进行销售。

经现场勘查,被告人刘某等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制罐厂员工宿舍,为砖混结构平房,存储现场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潮、通风、防静电、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不具备存储烟花爆竹的安全条件,无烟花爆竹存储的相关资质。在储存点距离18米的地方有柴油加油箱以及柴油存储罐体,该罐体存储有2吨左右的柴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判决结果


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将非法购买的烟花爆竹储存于无储存条件和资质的制罐厂内,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及烟花爆竹464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爆炸物品,非法储存和非法经营,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将会构成严重威胁,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要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切实消除侥幸心理,否则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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