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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这二人因酒后驾车被判刑!
时间:2024-02-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南康这二人因酒后驾车被判刑!




新春佳节期间,亲朋好友欢聚一堂、把酒言欢实乃人生一大乐事,但觥筹交错之际,还请广大驾驶员时刻牢记酒后驾车“驶”不得。





案情回顾





案例一



2023年11月,刘某某在其岳父家中吃午饭和晚饭期间均喝了酒,酒后,刘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挂牌)沿陈赞贤大道从太窝方向往南康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南康某中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事发时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81.5mg/100ml。


2023年12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向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处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


案例二


2023年6月,张某某和其兄弟等人在南康区某小区附近吃饭,期间喝了酒。酒足饭饱,张某某便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蓝田大道由南康中学往芙蓉桥方向行驶,行驶至蓝田大道锦绣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9.3mg/100ml。


2023年6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向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处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酒后开车害人害己,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广大驾驶员自觉对酒驾醉驾说“NO”,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开开心心过一个幸福团圆年,切莫让团圆少了一个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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