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宋某某在“网友”的介绍和诱导下,萌生出境打工的念头,便邀请朱某某、黄某某一起相约出境打工。在“网友”的安排下,三人一起先乘坐飞机至边境城市,后三人在“蛇头”(专门安排人员偷渡的人)的指引下从边境走山路成功偷渡至老挝,到达老挝后三人在当地务工。2021年黄某某、宋某某、朱某某陆续从国门返回中国,因非法出入国(边)境,三人被勐腊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分别罚款。
2022年11月朱某某、宋某某、黄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便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宋某某、朱某某、黄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