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首 页
丨
基本信息
丨
检务指南
丨
检察活动
丨
统计总结
丨
通知公告
丨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以案说法
事发江西!这名班主任侵占学杂费16万元获刑
时间:2024-03-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大
|
中
|
小
】
事发江西!这名班主任侵占学杂费16万元获刑
老师本应像明灯
照亮学生前方的路
但这位教师不仅违背师德
更触碰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
被告人曾某系吉安市吉水县一民办中职院校学工处副处长、班主任,因其平日花销大,经济状况不佳,便萌生出截留学杂费用的想法。2023年2月至10月,曾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代收的16万余元学杂费私自截留,用于个人消费,不上交学校。2023年12月,曾某主动到当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审理结果
吉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在担任民办学校学工处副处长、班主任期间,将收取的十六万余元学杂费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构成
职务侵占罪
。
鉴于被告人曾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
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责令退赔被害学校十六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提醒: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切勿心存侥幸
守住做人底线
一旦触碰法律底线
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来源:江西法院、吉水县人民法院、江西政法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泰康东大道202号 邮编:341400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