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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南康,刘某某酒后为寻刺激干这事被判刑!
时间:2024-03-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发南康,刘某某酒后为寻刺激干这事被判刑!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而让南康某安置点住户做梦都没想到的是,其家中最近发生的入户盗窃案,竟然是住在楼上的邻居所为!在“光顾”邻居家里好几回后,这只“兔子”最终还是锒铛入狱了。

案例回顾

2023年8月的一天下午,刘某某在家中饮酒后,在醉意的催使下为找寻刺激,萌生出到同一栋楼住户家中盗窃财物的念头。遂在打探到楼下住户家中无人后,实施入户盗窃,当天就偷得数张银行卡和存折。在尝到甜头后,在接下来的三天里,刘某某又分别潜入隔壁和楼下邻居家中实施盗窃,所涉财物包括台式电脑、剃须刀、护肤品等。



2023年8月27日,刘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三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检察官提醒

所谓嗟来之食尚且不食,更何况不问自取。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的人,在猎奇心理支配下自身认识容易出现偏差,铤而走险开始盗窃,一次得手尝到“甜头”后心怀侥幸心理,渐渐胆大到无视法律的存在,一次又一次盗窃,最终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等待他们的也将是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家中不要存放大量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如发现财物被盗窃,无论物品贵重与否、失窃金额大小,都应第一时间报警;如果不幸遭遇入户盗窃,请保护好现场,便于后续侦查取证、指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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