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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男,南康人)酒后驾车撞人被判刑!
时间:2024-03-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赖某某(男,南康人)酒后驾车撞人被判刑!

亲朋好友吃饭期间,喜欢用酒来增进感情,一杯两杯三杯,唯恐不尽兴。明知道酒后不能开车,可总有人心存侥幸,试图挑战法律的底线,只能说风里雨里,交警在路口等着你。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24日,赖某某在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一餐厅吃晚饭期间喝了酒,酒后饭饱便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回家,行驶至南康区东山街道一转盘处与邱某甲驾驶的电动车(搭载邱某乙)发生碰撞,致邱某甲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赖某某拨打急救电话,邱某甲被送往医院治疗。

随后,赖某某便搭载邱某乙前往邱某甲所在医院,行驶至南康区东山街道一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8mg/100ml,邱某甲的伤势为轻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赖某某垫付了邱某甲的医疗费。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8mg/100ml,发生事故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判处赖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喝酒开车是一种非常危险、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巨大的生命风险,还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检察官提醒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能抱着侥幸心理,觉得自己只喝了一点,头脑清醒,没什么关系,这是非常错误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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