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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南康,入狱12次的陈某某又因这事进去了!
时间:2024-03-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发南康,入狱12次的陈某某又因这事进去了!

停好车后你会检查一下车门、车窗吗?小心你未锁的车可能变成小偷的幸运盲盒。这不,南康就有一名车主因忘锁车导致车内财物被盗,盗窃者还是个入狱12次的惯犯...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23年期间,陈某某因盗窃罪入狱12次。2023年12月,刑满释放后的陈某某在家具厂找了份工作,刚上班没几天,陈某某便看见黄某某停在路上的车,心生歹意随手拉开该车车门,发现没有上锁,就进入车内偷走了一个黑色钱包,钱包内有现金、身份证和银行卡。工作休息时,陈某某还对未锁的车念念不忘,再次来到现场在车内翻出一部手机并偷走。车主黄某某发现车内物品被盗后调取家具厂的监控,通过监控找到了陈某某,并问其要回被盗物品时,陈某某却拒不承认。为此,黄某某便打算报警处理,被陈某某阻拦并只承认其盗窃钱包的事实,随后,便把被盗钱包还给黄某某。时隔两日,黄某某发现车内备用的手机也被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格为6872元。




2023年12月,陈某某在南康区一宾馆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多次盗窃前科,系累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车内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以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广大市民朋友要提高警惕,车停好后检查一下车门是否上锁。手机、现金和烟酒等贵重物品不要放在车内,避免疏忽大意遭受经济损失,发现被盗后第一时间报警。同时,增强安全防范的意识,防范“拉车门”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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