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重庆籍男子杨某某找工作时在群里联系上了一个昵称叫“逍遥”的人(身份待查),“逍遥”介绍了用银行卡帮他人“跑分”的项目给杨某某,并承诺跑分成功便给予其15000元的报酬,杨某某从网上搜索知悉该行为系违法犯罪行为,遂称不想做。“逍遥”告知杨某某自己不做可以联系其他人做一样可以赚钱,并让其具体事项与“林叔”联系。其后,杨某某便在微信群、QQ群等发布“招聘日结,300一天”的广告。2023年4月,黄某(因本案已判刑)通过杨某某发布的招聘信息联系上杨某某,杨某某跟黄某介绍了“跑分”的项目并承诺“跑分”结束后给其1万元的报酬,黄某同意了。
2023年4月中旬,杨某某联系并安排黄某去南京与上家对接,对接后在上家的安排下办理了3张银行卡,并大幅提高日转账额度。随后,黄某根据杨某某的安排去广东省河源市与上家对接“跑分”。在上家的要求下,黄某注册并登录了手机银行,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及相关密码提供给对方收款转账使用,并在现场配合。“跑分”结束后,“逍遥”通过银行卡转账25000元报酬给杨某某,杨某某只转给黄某6000元作为报酬,剩下19000元为杨某某自己所得,杨某某还告知黄某如何应对公安机关调查。
经查询,作案期间,黄某名下办理的三张银行卡共计流入资金8919579.28元,其中直接涉诈资金4395788.98元。
2023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被民警在重庆市江北区一小区门口抓获归案。归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为违法犯罪活动转账,为了获利,仍然招募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手机、身份证及相关密码等给犯罪分子收款转账使用,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且导致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实无法及时查处、损失无法追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查,一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