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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南康,谢某某被判刑!
时间:2024-03-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发南康,谢某某被判刑!

2006年至2021年期间
谢某某曾三次因犯盗窃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满释放后的谢某某
不知悔改竟又干起了“老本行”



案件回顾

2023年8月,谢某某将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一副食店的卷闸门撬开后进入店内,分三次将店内的112包不同品牌的香烟盗走,并盗窃收银柜现金100元左右。经价格认定,被盗的香烟市场批发价格为2111元。
2023年 10月,谢某某经过南康区龙岭镇家具品牌会展中心附近时,发现刘某某停放的一辆山地自行车,谢某某便用石头将该自行车后轮的锁砸开。随后,将该自行车盗走骑回家中。经价格认定,被盗的自行车市场价格为609元。
2024年1月,谢某某在南康区龙岭镇某超市内,将摆放在货架上的一盒茅台王子酒打开,趁无人发现时将酒盒内的一瓶茅台王子酒藏入衣内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的茅台王子酒市场价格为275元。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095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谢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幸福生活要靠自己的双手创造,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莫因一时贪念以身试法,让自己深陷囹圄,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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