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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一男子酒后抢着开车被查后找人顶包,结果......
时间:2024-03-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南康一男子酒后抢着开车被查后找人顶包,结果......

以案释法


好友相聚

难免会饮酒助兴

你敬一杯

他回一杯

这是常有的事

但饮酒后切记不能开车

也不能因为讲义气酒后帮别人开车

更不能被查处后让人冒名顶替

来一场"偷梁换柱"

试图逃过法律的惩罚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2日中午,严某某步行来到位于赣州市南康区隆木乡朋友家喝喜酒,期间饮用了5、6瓶啤酒。酒后饭饱的严某某与吴某某等人一起聊天,因吴某某接到电话得知母亲不舒服需要去医院就诊,但因为自己喝了酒不能开车而不知所措,严某某得知后,认为自己酒量好不影响开车,不顾吴某某的劝阻,驾驶小型轿车搭载吴某某及其他两名朋友前往吴某某家。于当日下午行驶至南康区隆木乡某村新桥路段时,与同方向驾驶摩托车的刘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刘某某受伤倒地。随后刘某某报警,严某某发现刘某某报警后遂联系未饮酒的朋友陈某来到现场顶包。后经刘某某指认及调取监控确认严某某系案发时实际驾驶员,经吹气测试,严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司法鉴定严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4ml/100ml。


2024年1月16日,严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归案。归案后,严某某对其相关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4年1月23日,严某甲赔偿刘某某人民币4万元。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4ml/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严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酒后驾车危害大,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千万不能酒后驾车,一旦发生事故害人害己。也不能心存侥幸认为自己的酒量好,开车出行,这是对自己和对他人极其不负责的行为。同时,事故发生后不能自作聪明找人顶包,顶包并不能帮助肇事者,而且顶包的行为同样也是违法的,顶包者也将面临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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