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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张某(物流公司经理)被判刑!
时间:2024-05-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南康张某(物流公司经理)被判刑!

本是经理

却偷梁换柱

虚构维修业务

非法获利肆意挥霍

却不知等待自己的是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张某入职一物流公司并担任经理一职,主要负责公司售后业务、财务、人事等日常事物的管理,并兼职担任售后服务人员。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期间,张某利用管理公司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家具维修费用的方式,先后使用了其弟弟张某甲、同学谢某某、网友郭某某以及张某甲的同学杨某某等人的支付宝收款码,以支付维修人员费用的名义发至公司微信群内,让公司财务人员以扫码的方式支付维修款项,张某甲、谢某某等人收款后,按照张某的要求将收取的钱款转给张某。经查,张某侵占公司资金共计122.2532万元,并全部用于了个人消费及挥霍。




2023年8月21日,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家具维修费的方式,侵吞公司财务122.253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并责令张某退赔被害单位122.253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张某作为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事物的管理,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除张某自身非法占有的目的外,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人员管理、事物审批流程的不完善也是被钻空子的原因,希望广大企业家朋友引以为戒,加强公司管理,避免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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