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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现金“搬运工”被南康检察批准逮捕!
时间:2025-03-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明知是犯罪所得

还在高额报酬的诱惑下

主动沦为现金“搬运工”

然而

这“美差”真有这么好吗?


01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中旬,龚某某(另案处理)告诉龚某甲帮其运送现金到指定位置可以获得现金金额3%-4%的高额报酬,龚某甲同意。2025年1月3日,龚某某预支10000元好处费给龚某甲。为躲避公安机关侦查,龚某甲还听从龚某某的安排,购买了两台用于联系上家的手机,加入了龚某某等上家的聊天群。1月4日上午,龚某甲按照上家的指令驾车从湖南老家来到南康区,在监控盲区停车后,龚某甲戴上口罩和帽子步行到一银行门口,从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涂某手中拿到了13万元人民币现金,之后龚某甲按照上家指令,驾车将13万元现金送到了广州,交付给上家指定的人,龚某甲获得900元现金报酬。

2025年1月5日,在龚某甲的拉拢下,龚某乙加入进来。二人按照上家的要求租赁车辆后,于1月6日再次驾车来到赣州市经开区,从被害人涂某手中拿到了35万元现金,之后二人根据上家指令,将该笔现金运送至广东省韶关市交付给上家指定的人,龚某甲、龚某乙获得7000元现金报酬,之后二人再次返回赣州,准备接收上家的指令。

2025年1月7日,被害人涂某发现自己遭遇电信网络诈骗,遂向南康区公安机关报案。当日19时许,再次前来找涂某拿取现金的龚某甲、龚某乙被民警抓获。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龚某甲、龚某乙在高额报酬的诱惑下,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二人系流窜作案,具有社会危险性,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龚某甲、龚某乙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3
检察官提醒



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形式花样翻新。诈骗分子为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会利用他人的银行卡帮助收款或者线上实施诈骗、安排人员线下取现。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反诈意识,如遇要求使用快递、网约车进行现金或黄金寄送的,要立即拒绝并及时报警,防止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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