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何某某在狱中相识成为朋友,出狱后两人未曾洗心革面,反而重操旧业,再次实施盗窃。这次,两人又将重续狱友情……
2024年8月24日晚,李某某、何某某共同商议在南康区实施盗窃电缆线,当晚李某某载着何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南康区龙岭镇某工地,由李某某负责剪断电缆线,何某某负责搬运电缆线,共同盗走该工地上的电缆线61米。后李某某将盗得的电缆线以134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人员,李某某、何某某各分得600元,剩余140元被两人用于吃饭、买东西等开支。经认定,被盗61米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647元。
2024年8月28日,何某某在赣州火车站广场被民警抓获归案。2024年9月3日,李某某在上饶市弋阳县某桥洞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647元,数额较大,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李某某、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盗窃不是发家致富的“捷径”,切勿心因贪图一时小利铤而走险,否则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