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首 页  基本信息  检务指南  检察活动  统计总结  通知公告  联系我们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今日头条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南康刘某、衷某因聚众斗殴被批准逮捕!
时间:2025-03-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影视剧中常有一言不合

就纠集数人约架的剧情

但现实不是影视剧

这种为争一时之气

便大展拳脚动刀棍的“热血”行为

往往会发展成聚众斗殴

害人又害己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中旬,刘某的女朋友黄某与其分手后立即与张某(另案处理)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刘某气不过便一直向黄某的快手发“要砍张某”之类的话,同时刘某的朋友邓某(未到案)也在黄某的快手视频下恶意评论,因此张某与邓某产生矛盾。

12月24日晚,张某与刘某、邓某约架,并纠集了其朋友衷某、江某(另案处理)等20余人带着西瓜刀到南康区东山街办某小区旁马路边,邓某也带着一根甩棍与刘某纠集了4、5人到场。张某先与刘某协商未果,衷某也与邓某发生争吵,随后衷某拿刀指着邓某,江某见状也拿刀指着邓某。后张某一伙人围着邓某打,邓某逃跑时腰部被人砍了一刀。最终张某等人没追上邓某便作罢散场。经鉴定,邓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4年12月25日,刘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归案,2025年1月4日,衷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衷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之行为,涉嫌聚众斗殴罪,社会影响恶劣,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衷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打架一时爽,打赢悔断肠。义气不是盲从,拒绝方彰显勇气。部分打架斗殴参与者与打架起因毫无关联,纯粹是“一呼百应”、“替人出头”,因此,广大青少年遇到类似事件要学会拒绝,切勿因一时冲动而为他人的错误买单,解决问题要依靠法律而非拳头。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泰康东大道202号 邮编:341400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