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5年1月15日19时许,傅某在朋友家中吃晚饭,期间,傅某饮用了啤酒。当日20时38分许,傅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至南康区蓉江街道某路段时,傅某看到前方有执勤民警设卡查酒驾,便将车辆停至路边后跑进附近一家餐饮店的角落处。执勤民警见状即进入餐饮店要求傅某配合进行检测,傅某躺在地上拒不配合,拉扯过程中致民警摔倒,直至交警将其控制后抬至采血车上,傅某才配合吹气、抽血。经鉴定,傅某送检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6mg/ml。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傅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傅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安全驾驶,不仅关乎个人的生命安全,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广大驾驶员要时刻紧绷安全责任这根弦,杜绝酒驾、醉驾,如遇执勤交警例行检查,要主动配合,切不可采取其他方式逃避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