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尽管说了无数次,但总是有人控制不住,即使被多次处罚仍屡教不改。近日,南康一男子又因为盗窃,开启了人生的第二次铁窗生涯……
2024年10月11日凌晨,曾某某闲逛至南康区南水街道某茶叶店门口,见店内无人,遂采用推开玻璃门的方式踩着门把手从上方门缝进入店内,曾某某在该茶叶店内盗窃一条软中华香烟、一包拆开的荷花香烟和一瓶贵州习酒后离开现场。2024年10月12日,被盗茶叶店老板梁某某发现店内财物被盗后报案至公安机关。
2024年10月24日,南康区公安机关民警在南康区南水街道某广场附近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归案。经南康区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一瓶贵州习酒市场批发价格为435元;根据赣州市烟草公司南康分公司出具的卷烟市场指导价证明,被盗的一条软中华香烟市场批发价格为583元。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10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远离贪婪和罪恶,恪守法律底线,同时也要提高防盗意识,保护好自己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