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8日凌晨,陈某某来到南康区某家具城附近,使用扳手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的面包车和被害人曹某某停放的货车的车窗玻璃砸开,后通过翻窗户的方式进入2辆车内,盗窃车内储存的待售卖的衣服、裤子若干。
2024年10月18日凌晨,陈某某来到南康区某工业园附近,驾驶叉车将被害人刘某某放置的一台柴油空压机转移到三轮车上,后驾驶三轮车将盗窃的柴油空压机运离现场。经南康区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柴油空压机市场零售价格为2429元。
2024年10月18日下午,陈某某来到南康区某工业园附近,趁被害人钟某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未拔钥匙之机,采用直接扭动钥匙驾驶的方式盗窃该三轮车,后在行驶途中被被害人钟某某发现,在被害人钟某某追捕过程中暴力挣脱后弃车逃离现场。
2024年10月18日,陈某某在南康区某停车场门口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被盗的柴油空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刘某某。另查明,陈某某具有十三次盗窃前科。于2024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