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首 页  基本信息  检务指南  检察活动  统计总结  通知公告  联系我们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今日头条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朱某某(女,南康某理发店收银员)被批准逮捕!
时间:2025-04-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支付技术以高效、便捷的优势迅速覆盖了绝大多数消费场景,但随之出现的新型盗窃方式也层出不穷。近日,南康一理发店收银员通过偷换二维码的方式实施盗窃行为,钱包虽然鼓了,但人也进去了……



案情回顾



朱某某自2018年5月起在南康一理发店内担任收银员。2021年8月至2025年1月期间,朱某某利用自己收银员的身份,秘密使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收取店铺会员充值会员卡的钱。收钱后,朱某某会立即把店铺会员充值情况录入到店里的收银系统,录入后店铺会员就能收到收银系统发送的充值成功的短信。在店铺会员收到充值成功的短信后,朱某某再通过收银员账号把系统内录入的店铺会员的充值时间改成二年前。因店铺老板与朱某某每次仅核对最近几个月的账单,所以一直未发现朱某某私自收取钱款的行为。

经查证,期间朱某某通过秘密使用自己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码窃取店铺会员的充值金额共计189万余元,事后将钱款用于投资、还贷款等个人消费。

2025年2月,朱某某经民警现场传唤后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自己的收款码收取顾客的钱不入账,后以更改录入收银系统的日期的方式秘密盗窃他人财物18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具有社会危险性,遂对朱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课 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官提醒


廉洁从业是每个劳动者的基本从业规范,一方面,员工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职尽责,不要把他人的信任当作犯罪的资本,也不要将工作权限当作犯罪的便利,切莫以身试法触碰法律“高压线”,只有认认真真、勤勤恳恳做事,清清白白、坦坦荡荡做人,才能让自己在未来的人生道路上走的更远。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泰康东大道202号 邮编:341400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