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自2018年5月起在南康一理发店内担任收银员。2021年8月至2025年1月期间,朱某某利用自己收银员的身份,秘密使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收取店铺会员充值会员卡的钱。收钱后,朱某某会立即把店铺会员充值情况录入到店里的收银系统,录入后店铺会员就能收到收银系统发送的充值成功的短信。在店铺会员收到充值成功的短信后,朱某某再通过收银员账号把系统内录入的店铺会员的充值时间改成二年前。因店铺老板与朱某某每次仅核对最近几个月的账单,所以一直未发现朱某某私自收取钱款的行为。
经查证,期间朱某某通过秘密使用自己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码窃取店铺会员的充值金额共计189万余元,事后将钱款用于投资、还贷款等个人消费。
2025年2月,朱某某经民警现场传唤后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自己的收款码收取顾客的钱不入账,后以更改录入收银系统的日期的方式秘密盗窃他人财物18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具有社会危险性,遂对朱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