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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谢某某报个案却秒变嫌疑人,这究竟怎么回事?
时间:2025-04-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就去报个案

怎么把自己送进去了?

南康一男子只因这个行为

让自己从报案人秒变嫌疑人

自投罗网令人唏嘘……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29日晚,谢某某在家中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至当晚22时25分许,因想起一个客户欠其工程款未还心生怨气便想去派出所报案。随后,谢某某遂驾驶其小轿车前往南康区公安局龙华派出所,接警民警发现其浑身散发酒气,疑似酒后驾车,便电话联系南康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唐江中队。交警到场后对谢某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测试,发现谢某某达到醉驾标准,后将谢某某带至南康区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谢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65mg/ml。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法律不会因为“事出有因”而打折,安全不会因为“自认清醒”而妥协。广大市民朋友们切记要守法出行,拒绝酒驾,让我们一起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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