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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男,南康人)被判刑!
时间:2025-04-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路边的野花不要采

路边的摩托别惦记
近日,南康一摩托大盗
因多次盗窃路边的摩托
开启了自己的铁窗生涯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1日上午,卢某某来到南康区南水街道某加油站路边处,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深红色台羚牌电动车盗走,后在南康区龙回镇以480元的价格将该车辆变卖。

2024年8月6日凌晨,卢某某来到南康区东山街道某零食店门口处,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在南康区龙回镇以430元的价格将该车辆变卖。

2024年8月27日下午,卢某某来到南康区南水街道某红绿灯路口处,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绿佳牌电动车盗走,后在南康区龙回镇以430元的价格将该车辆变卖。

经南康区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钱江牌二轮摩托车市场价格为828.47元;被盗的绿佳牌电动车市场价格为821.87元。被盗的台羚牌电动车因该电动车型号、车辆类型、车架号、电机号、年检情况等不详,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2024年11月4日,卢某某被南康区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卢某某曾因盗窃,于2015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责令被告人卢某某退还被害人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远离贪婪与罪恶,恪守法律底线,同时也要提高防盗意识,保护好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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