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不老树为本,绿水长流林是源。森林资源是重要的生态环境资源,应共同守护森林资源,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一时利益毁坏森林资源……
2019年,李某某在未核查林木采伐许可证明及其他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受黄某某雇请,驾驶车辆将黄某某在南康区隆木乡非法采伐的3立方米杉原木运输至木材加工厂,获得黄某某支付的运费300元。经核算,此次李某某非法运输的杉原木折算立木蓄积为4.2857立方米。
2021年2月,李某某和他人合伙购买到南康区某山场的活立木杉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其合伙人雇请人员对山场上的杉树进行采伐,由李某某驾驶车辆运输至木材加工厂。经鉴定,以上位于南康区某山场砍伐林木树种均为杉木,砍伐总面积5.2亩,总蓄积8.4708立方米,折合出材5.9296立方米。
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期间,李某某在未核查林木采伐许可证明及其他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受李某甲雇请,驾驶车辆将李某甲等人在某村三个山场非法采伐的杉原木运输至木材加工厂,获得李某甲支付的运费3900元。经核算,李某某为李某甲非法运输杉原木共13次,材积为52立方米,折算立木蓄积为74.2857立方米。
案发后,李某某到南康区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4年10月21日,李某某向南康区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4200元。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运输他人滥伐的林木,总蓄积达87.0422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资源是重要的生态环境资源,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滥伐、盗伐林木不被法律允许,收购、运输滥伐、盗伐的林木同样构成违法犯罪,切莫因一时贪利,就随意砍伐林木、销售或者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