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首 页  基本信息  检务指南  检察活动  统计总结  通知公告  联系我们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今日头条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扶某某因对南康商店下“黑手”被判刑!
时间:2025-05-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短短四个月,27家店铺接连被盗,南康一男子昼伏夜出,专挑门窗防护薄弱的商铺下手,使用暴力破坏门锁,翻箱倒柜洗劫财物。究竟是什么样的贪念,能驱使一个人接连犯下27起盗窃案?背后的教训值得每位商户警醒!





案件回顾


2024年4月22日至8月19日期间,扶某某为了非法占有财物,以店铺、商铺为作案目标,在南康区南水街道、东山街道、龙岭镇、横寨乡、唐江镇等地以液压剪剪断门锁的方式大肆盗窃店铺、商铺27家,盗得现金13294元及白酒、香烟、冻菜、饮料、药品、食用油等财物。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大肆盗窃店铺、商铺27家,获得现金13294元及其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鉴于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系累犯、多次盗窃、造成一人轻微伤、部分被盗物品已扣押发还,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商家们一定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安装质量可靠的门锁、监控摄像头设备。同时,尽量不要在店铺内存放大量现金,每日经营结束后及时将现金存入银行。如果发现店铺被盗,商家应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迅速拨打报警电话,向警方提供详细的线索,协助警方尽快破案,追回损失。检察官在此提醒,盗窃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被抓,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不要心存侥幸,通过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财富才是正道。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泰康东大道202号 邮编:341400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