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初至2024年7月中旬,李某某、李某甲、陈某某等人在南康区某工地内从事水泥泵送工作。期间,几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少量多次的方式盗窃工地内的脚手架钢管、泵管等,以每斤1元至1.2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废品从业者。李某某、李某甲、陈某某三人共计作案64次,获利 2.7万余元。
2024年7月,正在盗窃的李某某被工地管理人员当场抓获,后被民警带走调查,7月5日,李某甲、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三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工地内的脚手架钢管、泵管等出售获利2.7万余元,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九千元;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勿以恶小而为之,没有坐享其成的幸福,也没有不劳而获的成功,盗窃绝不是发家致富的“捷径”,大家要引以为鉴,要用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通过侵犯他人权益,突破法律底线而谋取的财富,终将“竹篮打水一场空”。同时,建筑工地管理单位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工地内部的围蔽管理,妥善保管设施设备和建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