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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刘某某(男,南康人)因失火烧山被判刑!
时间:2025-05-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有不少人采取“烧”的方式开拓荒田

“烧荒”的做法看着省事

实则潜藏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尤其遇上大风天气

火势极易随风蔓延

导致大规模的火灾发生

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案情回顾


因发生交通事故在家养伤的刘某某想到了在自家的荒田里面养鱼来赚取生活费用。2025年1月11日上午,刘某某来到其位于南康区十八塘乡某村的荒田内,看到荒田有大量积水,以为燃烧杂草不会引发火灾,遂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荒田内的杂草,火势迅速往四周扩散并随风势迅速蔓延至与荒田相邻山场上,引发森林火灾。见此,刘某某随手找了一根树枝试图灭火,但火势根本控制不住,附近村民发现发生森林火灾遂拨打消防电话,在消防人员和村民的共同努力下,大火于当日下午17时许被扑灭,民警在火灾现场将刘某某传唤到案。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223.27亩,其中有林地面积211.93亩,共破坏林木蓄积823.4立方米,折合人民币388852.8元。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刘某某违规野外用火引发山火,过火有林地面积达211.93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提醒


“用火不规范,亲人泪两行”。在野外,一旦发生火灾,极难扑灭,违规野外用火会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人民群众应当增强火灾防范意识,切莫为了贪图一时的便利,心存侥幸,让小火酿成大祸;相关部门也要强化烧荒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环保意识和防火观念,引导大家自觉摒弃烧荒陋习,共同守护绿水青山,筑牢生态安全与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实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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