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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因入户盗窃在南康落网!
时间:2025-05-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道虚掩的窗,一次不经意的疏漏,都可能成为不法分子乘虚而入的突破口。被害人未关闭阳台窗户,竟成了引狼入室的隐患,让徐某某“顺杆爬进”,盗走现金、电脑等贵重物品,给被害人带来不小的财产损失。这起案件深刻警示我们:防盗无小事,细节见真章。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具有多次盗窃前科的徐某某来到南康区龙岭镇某小区,欲入户盗窃财物。徐某某翻阳台进入被害人练某某居住的卧室盗得一个背包、一部平板电脑;随后翻爬卫生间窗户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居住的卧室盗得现金308元。当日,被害人练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处警民警在小区内将徐某某抓获归案,并扣押了背包、平板电脑及现金308元,后均发还给被害人。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他人财产安全,更触碰法律红线,将面临刑事处罚。只要实施入户盗窃行为,无论金额大小,即构成盗窃罪,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莫因一时贪念,毁掉个人前程,祸及家庭。检察官在此提醒,居民外出时,务必锁好门窗,可与邻居、物业保持联系,相互照应,发现异常及时沟通;若不幸遭遇盗窃,请立即保护现场,第一时间报警,并配合警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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