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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男,南康人)被判刑!
时间:2025-05-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5年3月9日20时许,邱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康往赣州方向行驶,至龙岭镇金龙大道某路口路段实施左转弯时,与沿金龙大道由转盘往105国道方向直行的由黄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案发后邱某某明知黄某某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鉴定,事发时邱某某送检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3mg/ml。经认定,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归案后,邱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黄某某38920元并取得其谅解。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乙醇含量为1.93mg/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邱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3
检察官提醒

饮酒后人的反应速度降低,意识模糊,很容易发生意外,为了自身和他人安全切勿酒后驾车。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鉴,吸取教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杜绝酒驾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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