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头电子烟” 氤氲的烟雾之下
往往隐藏着
足以摧毁人生的雷区
近日
南康一男子因贩卖“上头电子烟”
开启了自己的铁窗生涯
2024年10月26日,黎某在南康区龙岭镇某公共厕所内将2颗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以每颗4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并收取吴某支付的800元现金。
2024年10月29日,黎某在南康区龙岭镇某公共厕所内将1颗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收取吴某支付的400元现金。
2024年11月13日,民警在南康区龙岭镇某公寓内将黎某抓获,当场在黎某住处扣押到烟弹5个,经称量,该5个烟弹内的烟油总净重为4.77克,经鉴定,该5个烟弹内烟油均检出依托咪酯、异丙帕酯成分。2025年2月9日,黎某退缴违法所得1200元。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黎某贩卖含有依托咪酯、异丙帕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非法贩卖、吸食依托咪酯
都属于涉毒的违法犯罪行为
切勿出于好奇而尝试“上头电子烟”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