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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南康!巫某某被判刑!
时间:2025-07-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闲来无事小酌几杯

“开一下车应该没什么事?

酒过三巡

切记开车不是儿戏

心存侥幸酒后驾车

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22日中午,巫某某在家中用餐期间饮用了约三两53度的白酒。饭后,巫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前往赣州西高铁站。行驶途中,巫某某所驾车辆与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巫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188mg/100ml。经交管部门认定,巫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巫某某赔偿了刘某的损失,并取得了刘某的谅解。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巫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巫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 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巫某某的案例再次敲响警钟:“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绝非口号!无论距离远近、时间早晚,酒精都会严重削弱驾驶人的判断力和反应能力,极易引发悲剧。法律对醉酒驾驶,特别是造成事故的醉驾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让杯中酒变成眼中泪、狱中悔,最终落得醉上加“罪”,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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