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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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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男,00后)被南康检察依法批准逮捕!
时间:2025-07-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月黑风高夜 四周无人时

不砸窗 不撬锁

碰运气 开盲盒

车门轻轻一拉 财物一扫而空

盗窃是碰运气 被抓却是注定



案情回顾


2025年4月14日1时许,兰某在路过南康家具城时,见到该处有地下停车场,遂进入该地下停车场寻找未锁车门的车辆进行盗窃。半小时后,兰某找到被害人蓝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未锁车门的黑色奔驰牌小车,并将该车内的800元现金、一部OPPO牌手机、一张50卢布面额的俄罗斯纸币、一张100瑞尔面额的柬埔寨纸币盗走。

当日20时许,兰某将盗窃的OPPO牌手机刷机并将手机卡卸下,后将该部手机以113元的价格出售给手机维修店。22时许,兰某将盗来的手机卡装在自己的手机上,使用该手机号登录打车APP,并于4月17日、4月18日先后使用该手机号打车账号进行打车,盗刷被害人蓝某某打车费共计58.6元。兰某出售手机所得的113元及其盗窃所得的800元现金均被其使用完毕。经南康区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OPPO牌手机的当日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709元。

2025年4月28日,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盗的该部OPPO牌手机、一张50卢布面额的俄罗斯纸币、一张100瑞尔面额的柬埔寨纸币已发还被害人蓝某某。

另查明,兰某曾因盗窃于2024年1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24年7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且兰某因盗窃已被行政拘留一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次,本案中兰某又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盗窃事实,情节恶劣,具有社会危害性,遂依法对兰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莫存侥幸,违法必究。财富需要通过合法劳动创造,任何投机取巧、不劳而获谋取利益的行为,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广大车主应提高警惕,停车后务必锁好车门,勿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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