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碰杯是热闹
酒后驾车是胡闹
别让一时的放纵
换来终生的懊悔
案情回顾
2025年4月23日晚,陈某某在朋友家中吃晚饭期间饮用了白酒、啤酒。当日22时38分许,陈某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康区南水大道某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检察官提醒
酒驾醉驾不可为,法律红线不可越。请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酒后驾车、不超速行驶、不疲劳驾驶。如果发现身边有人准备酒后驾车,一定要及时劝阻,避免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