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26日,张某某驾车行驶至南康区某路段临时停车后开车门时,与后方同向行驶由钟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钟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钟某某家属花费的医疗费、丧葬费等15万余元,其中大部分为借款,造成生活困难,故钟某某父母前往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
经该院调查发现,肇事车辆没有购买保险且驾驶员张某某年纪较大,其个人亦无赔偿能力。事发前钟某某与父母共同经营一家夜宵店维持生计,事发后无法继续经营,家中无经济来源。且钟某某母亲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哮喘,花费医疗费用6万余元,生活负担很重,家庭生活困难。
经该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钟某的儿子因交通肇事案导致死亡,且未获得足额赔偿,属于因案致贫,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钟某发放了司法救助金,并提请赣州市检察院开展联合救助。
司法救助是法治温情的具象化表达,既要有“寒冬送暖阳”的初心,更需“雪中递炽炭”的担当。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将始终坚持“应救尽救、救急救困”原则,让司法救助这把“暖心伞”为困境家庭抵御突降的“疾风骤雨”,真正把“检护民生”四字镌刻在群众心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