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八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工作以及监狱、看守所等的监管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