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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宣传月——民事检察知多少?
时间:2025-05-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事检察 与民同行
民事检察职能介绍
一图读懂民事检察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积极履行民事检察职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护航社会发展。

作为四大检察之一,民事检察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是最紧密的。民事检察具体有哪些职能?监督申请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今天就让我们一起走近民事检察。

什么是民事检察?

民事检察是我国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通过履行民事检察职能,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民事检察主要有以下职能: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监督。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审判程序中的违法情形或者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纠正。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管辖权的移转以及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二)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三)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
(四)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

虚假诉讼监督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诉讼行为。对虚假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人民法院予以纠正;对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将依法移送线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民事支持起诉


民事支持起诉是指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受损害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1)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

(2)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者生活困难,追索扶养费、赡养费;

(3)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4)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5)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6)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Q

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2)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Q
如何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如果您发现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及时进行反映、举报。

来电:拨打检察服务热线12309;

来信: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泰康东大道202号,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收);

邮编:341400;

来访: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综治中心一楼(市民服务中心西侧)12309检察服务中心;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将及时对您的线索进行核实,并严格保密举报信息,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Q

当事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监督申请书。需要载明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2.身份证明。对于自然人是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3.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4.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检察监督成立的证明材料。

Q
申请民事监督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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