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调解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有关单位、组织收到当事人调解纠纷申请后,应当按照首问首办责任制及时予以处理,确保调解及时有效!
要是调解员与调解事项有利害关系,会主动说明情况,你可以要求更换调解员。调解组织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调解员与调解事项存在利害关系,与当事人、代理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关系,应当在调解前主动说明。当事人申请更换调解员的,调解组织应当及时予以更换。当事人均同意由该调解员调解的,可以继续调解。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调解组织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调解期限,没有约定的,调解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当事人同意延期调解的,可以继续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