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化解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以及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
平安办(设在政法委):各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建立部门联动处理机制。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指导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方式中的调解工作,促进各类调解之间的衔接联动,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工作机制,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法律志愿者共同参与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治安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等工作,依法支持和参与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受理、转(交)办信访事项,推动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依法建立完善信访与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等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方式的衔接工作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完善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探索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和调解员、仲裁员的管理,提升劳动争议处理效能,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工作。
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等矛盾纠纷化解力量,依托综治中心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完善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机制,通过公正办理案件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因案件办理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贸促会、法学会等群团组织和消保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的优势,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共同做好预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新闻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