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前审查和风险评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的重大决策等,应当依法开展合法性审查;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还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的重大改革举措出台、重大政策制定调整、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活动举办等事项先行开展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决策情况应当及时报同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
2.信息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发现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3.规范执法: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相关规定,依法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4.意见建议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重点领域、重点类型案件进行分析研判,通过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等形式,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5.心理疏导: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建立健全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机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辅导工作人员,帮助公众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网络,有针对性地为青少年、城乡留守人员、失业、重病、受灾、残疾孤寡等人群开展心理健康服务。
6.特定群体保障: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需求,加强对特定群体的关爱、帮扶、服务和联合救助,引导和支持特定群体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7.特定场所纠纷预防: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大型活动的举办方,以及大型商场、农贸市场、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加强组织管理,建立现场调解机制,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8.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线索,科学研判预警风险隐患,防范引发极端案(事)件;在特定时期以及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产物业、人身损害、民间借贷、资源权属、医疗卫生、劳动报酬等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领域,应当开展专项排查和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有激化、群发、外溢风险或者其他隐患的,还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及时报告。
9.网格化排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配备网格员。网格员负责网格内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工作,发现矛盾纠纷应当即时上报综治中心并及时调解,对可能引起治安、刑事案件的纠纷,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强网格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