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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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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条例 解纷争 促和谐 干部履职篇(三)
时间:2026-01-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6年1月1日起

《赣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第三章“多元化解”和

第四章“保障和监督”部分

分别规定了各级各部门

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责

今天

让我们一同梳理了解这些职责

推动《条例》更好地落地实施吧!


核心要求:多元化解、调解优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商事调解等各类调解协调联动的工作体系,综合运用纠纷调处、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形式,发挥平安建设责任单位以及联户干部、法律工作者等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倡导矛盾纠纷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行协商和解;自行协商有困难的,可以邀请调解员、律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认可的第三方参与协商,促成和解;未能协商和解但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优先适用调解方式化解。


对各调解组织(机构)的职责要求



人民调解



1.设立主体: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2.工作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矛盾纠纷,但是当事人未申请人民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基层社会治理问题或者矛盾纠纷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调解工作室命名:经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人民调解员可以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命名和管理。

家事调解



民政主管部门、妇联依法设立家事调解组织,调解婚姻、家庭财产、抚养、赡养、继承、亲子关系等家事矛盾纠纷。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人民调解员可以协助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行政调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开展行政调解活动,并向社会公告行政调解事项目录。

行政调解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调解。

行政机关对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应当依职权主动调解。

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调解书。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行政复议调解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司法调解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商事纠纷,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事调解组织等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行政争议,依法可以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组织调解。

仲裁调解


民商事仲裁机构对纠纷作出裁决前,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对纠纷作出裁决前,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行业性调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学校意外伤亡事故、山林土地水利矿产资源权属、环境污染、物业服务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为化解辖区内的行业性、专业性纠纷提供服务。

鼓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建立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就业群体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制定调解规则,化解新领域、新行业矛盾纠纷。

商事调解



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商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商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当事人同意,商事调解组织可以与其他争议解决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联合开展商事调解。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商事调解,当事人明确拒绝的除外。

费用:商事调解组织调解纠纷,可以适当收取服务费用。调解服务费由商事调解组织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考虑调解员报酬、商事调解组织运作费用等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程序规定



调解告知规定


调解员与调解事项存在利害关系,与当事人、代理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关系,应当在调解前主动说明。当事人申请更换调解员的,调解组织应当及时予以更换。当事人均同意由该调解员调解的,可以继续调解。

调解期限


调解组织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调解期限,没有约定的,调解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当事人同意延期调解的,可以继续调解。

首问首办责任制


矛盾纠纷调解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

有关单位、组织收到当事人调解纠纷申请后,应当按照首问首办责任制及时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移送相应单位、组织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请。对涉及多个单位或者组织职责范围的,由首先收到该申请的单位或者组织会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办理,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主动配合。

部分争议的调解


当事人就部分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可以就该部分依法制作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

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员可以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记载,由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司法确认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鼓励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开辟司法确认快速通道,便利当事人依法申请司法确认。

协议的强制执行


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对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保障和监督




综治中心建设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综治中心以及村(社区)综治室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县(市、区)综治中心统筹诉讼服务中心、检察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等有关功能,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

信息共享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信息平台,推动与公共法律服务、诉讼服务、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智慧信访等信息化平台的信息共享;推进在线咨询、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公证、在线司法确认等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调解员队伍建设




1.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选聘、培训、考评、奖惩及退出机制,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专业服务能力。

2. 鼓励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退休公职人员等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为案件办理提供专业咨询,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

3.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建立人民调解员分级管理制度,对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并作为确定其补助补贴标准的依据;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情况。

4.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鼓励调解组织和调解行业协会为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强对调解员的人身保护。


经费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

2.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健全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的动态激励制度。

3.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设立的行业调解组织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

4.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人民调解员。

5.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纠纷化解工作委托社会力量办理,所需社会服务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6.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源:赣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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