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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申检察为民办实事】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2026年3月“检察长接访日”公告
时间:2026-0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服务质效和群众知晓度,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满意度,现将2026年3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访日”接访安排公告如下:

一、接访安排



温馨提示:如若接访领导因工作冲突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与当天的接待日接访活动,我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领导接访。


二、接访地点



赣州市南康区综治中心一楼(市民服务中心西侧)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控告申诉举报)。



三、接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4.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认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5.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支持起诉申请的;

6.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复议申请,或者赔偿金支付申请的;

7.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或者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8.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

9.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

10.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存在违法情形,或者认为执行机关或者执行人员存在违法情形的控告或者举报;

11.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不服其他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作出的处理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或者对其他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的申诉或者控告;

12.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控告、举报;

13.反映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14.其他信访事项。



四、注意事项



来访群众请携带好本人身份证件,接受信息登记。如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请推选不超过5名代表反映诉求。请自觉遵守《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主动维护信访秩序,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做到依法、有序、文明反映诉求。

供稿:第五检察部 张震

编校:张震

审校:廖铭敏
审核:黄昭才

监制:蓝书生 陈峰

赣州南康检察微信公众号 | 原创文章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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