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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90后,南康人)被判刑!
时间:2025-04-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已然成为社会的共识,但偏偏有人不听劝告,醉驾出行,还与他人发生纠纷……




01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27日17时许,王某在家中吃饭,期间,王某喝了1瓶500ml装52度牛栏山白酒。当日18时许,王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沿赣南大道行驶,行驶至赣南大道汽车城红绿灯处与他人驾车发生纠纷,后被他人报警举报有酒驾嫌疑,王某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检测,王某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25mg/100ml,随后交警将王某带至医院抽血备检并送检。经鉴定,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3


检察官提醒


酒精具有麻醉和刺激作用,饮酒过量可能会失去控制,变得易怒、暴躁,甚至攻击他人,导致人们更容易发生冲突和暴力行为。且酒后驾驶违法,醉驾更涉嫌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请大家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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