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0日凌晨,袁某和王某某、赖某某(以上两人另案处理)商量去拉车门盗窃。三人窜至南康区105国道某安置点一路拉车门,后三人盗走被害人胡某一黑色长城汽车内4500元左右现金。被盗现金大部分被袁某和王某某挥霍完毕,归案后袁某和王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胡某并取得被害人胡某谅解。
2024年9月19日凌晨,袁某和张某、李某某(以上两人另案处理)窜至蓉江街道办事处一酒店旁巷子内盗窃,由张某、李某某负责拉车门,袁某负责望风,三人分两次盗走被害人兰某某一黑色奔驰汽车内共计28000元现金。
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袁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袁某与同案人张某、李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兰某某损失28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车主朋友们尽量将车
停放在覆盖监控的区域
车辆内尽量不要存放贵重财物
离开车辆时记得上锁和拔出钥匙
如果车辆被盗,一定要及时报警